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省人民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对象推送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省、省辖市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完善落实就业见习制度,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基地。从2019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扩展到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鼓励各地知名企业等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对吸纳安排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两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示范基地的,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就业见习补贴和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资金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以及见习工作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求职创业补贴方式
从2019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程序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受理申请,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离校前的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一次性200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8、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技能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自主评价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对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按照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放宽技术技能补贴申领条件范围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参保12个月以上,将企业参保职工申请技术技能补贴的范围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扩展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及时开展精准帮扶
11、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等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定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对低保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渐退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根据各地规定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4、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促进就业工作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和责任审计的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健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组织相关部门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帮扶对象,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切实抓好政策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
指导困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把个人利益、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融合,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内部转岗、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前提下,采取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有组织地向缺工地区和缺工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对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理性择业,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爱岗敬业。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
2018年12月31日
工信、发改篇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豫政办【2017】56号
省发布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以新版本为准)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作为申请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新型、创新型研发机构政策
——郑政【2017】7号、郑开管【2015】25号文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企业技术、制造业创新、公共技术研发设计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200万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
对高新区内企业当年新批准的(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企业技术等企业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研发机构奖励500万元;省级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郑州市“专精特新”政策
——郑中小企【2017】65号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标准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郑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企业争取、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等政策。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政策
——豫财企【2018】16号
对获得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按照年度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前50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5名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15名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30名各奖励10万元。
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
——豫工信联规【2018】119号、豫财企【2018】16号
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企业在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工业强基等类项目中实际投资(以发票为准)的30%,项目补助资金不低于20万,不超过1000万元。
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
——郑政【2016】29号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大企业(集团)给予100——200万元奖励;战略性新兴企业,给予50——100万元奖励。
2、强化工业有效投资:主导产业招商和对主导产业项目进行奖励,按照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1000万元。
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行业研发平台、建设各类产业联盟、节能环保装备新品研发、生物及医药新品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发展智能制造:发展智能制造、鼓励智能改造、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方面的政策,给予3万——300万元奖励。
5、支持发展融合制造:支持融合发展平台、各类试点示范、企业上云、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给予50万——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发展优质制造:支持检验认证机构、加强质量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资质能力建设、产品质量水平等方面内容,给予1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发展集聚制造: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建设百亿级都市工业大厦的政策,给予100万——1000万元奖励。
8、支持发展绿色制造:支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行动、支持建设绿色工厂(园区)等内容,给予20万——500万元奖励。
9、支持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和鼓励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政策,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10、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和用地保障。
11、强化组织推进实施:成立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领导小组和健全考评机制。
金融篇
科技金融资助
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政策
——郑科【2017】72号
1、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投资对象为非上市、成立10年及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出资额的5%进行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时间在10年内的非上市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高新区科技金融资助政策
——郑开管【2015】25号
对新落户高新区的各类创投机构、科技银行,前三年每年按办公用房租金的50%进行补贴,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高新区金融类机构政策
——郑开管【2017】23号
1、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
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内(含3亿元)且在高新区纳税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对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50%进行补贴,知识产权质押成功可按照6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投资额度奖励
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经区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投资类机构投资高新区企业,按其年投资额2%奖励,出现项目投资损失给予20%补偿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3、金融机构租房奖励
新设金融机构租赁区内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含500平方米),给予三年内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三年累计减免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入驻科技金融服务广场,给予前三年100%的房租补贴,后两年50%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5年累计减免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4、新设、引入金融行业协会等奖励
鼓励设立、引进各类科技金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培训机构等,每年给予以上组织20万元奖励。
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奖励政策
——郑开管文【2017】71号
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可获得580万元奖励。
通过券商内核的“新三板”企业,奖励3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30万元;在“新三板”分层后的创新层挂牌奖励资金100万元。
在区域股权交易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
技术转移后补助政策
——郑开管【2015】25号文
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技术合同实际发生交易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统计篇
“四上企业”政策
——郑开管【2015】25号文
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进入高新区“四上企业库”的,给予企业10-20万元奖励。
“高成长性企业”政策
——郑开管【2015】25号文
入库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和税收增长率达到相应标准且无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企业10—30万元资金奖励。
人社篇
就业创业登记证
就业创业登记证是企业申请开业补贴、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前提条件。
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政策
——郑政【2018】31号
对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可申请1万元开业补贴。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政策
——豫人社【2017】77号
对成立5年内的初创企业,可根据项目要求申报省大众创业扶持资金给予2万——15万的创业资金支持。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郑人社办【2017】151号
企业可根据需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或地方进行贴息。贷款金额10万——200万不等,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及补贴政策
——郑人社就业【2014】3号
企业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或1500元的标准申请补贴。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郑政办【2017】112号
经认定的人才、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科技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
——国科火字【2017】144号
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是企业申请、省、市级科技项目的必备条件。
在孵企业房租补贴政策
——郑发【2016】12号、郑科【2016】78号
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入驻创新创业载体并支付相应的场地租金,按照30%比例进行补贴,10万元。
知识产权资助政策
——郑开管【2016】60号文
企业在申报周期内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可按照申报要求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豫政办【2017】86号、豫财科【2017】53号
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给予配套奖补,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10万元。
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河南省科技厅政策
——豫财科【2017】166号
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上年度已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具体资金支持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郑州市科技局政策
——豫财科【2017】166号
1、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已在税务部门备案享受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根据企业所属分类:“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补。
2、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为100万——300万不等的,市财政按照不同比例给予补助,补助120万元。
3、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大数据企业建立研发政策
——郑政【2017】5号
对大数据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各类研发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
公共服务平台类政策
双创支撑平台类项目政策
——郑政【2017】7号
支持若干双创支撑平台类项目,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后,给予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郑开管【2015】25号文
支持高校、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创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平台、检验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各类服务平台。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对每个服务平台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房租补贴,单个平台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大数据类公共服务平台政策
——郑政【2017】5号
对在郑东新区智慧岛、郑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后,市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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