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法规 扩大无人机发展

2016年12月7日 来源:天云聚合B2C2B--亚洲最大、最安全的网上交易平台  浏览 716 次 评论(0)

随商用与消费用无人机市场快速崛起,主要也开始陆续修订、松绑或制定相关法规。虽目前在无人机法令上尚无统一标准,各国间无人机法规仍有所差异,但主要仍希冀让法规能与时俱进,以此带动无人机產业蓬勃发展。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于2016年6月提出小型无人机管理规则Part 107(Small Unmanned Aircraft Rule PART 107),以此做为小型无人机之*作规范。此新法规出炉意味着美国境内所有小型无人机,以后均需要依Part 107之规范进行飞行。

虽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在无人机法规松绑已跨出一大步,然法规其中「飞行全程需在*控者之视线范围内」之规定,是相对不利于希冀使用无人机递送货品之业者的发展。

除美国外,欧洲航空署(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EASA)有鑑于欧盟会员国在制定无人机规范上有所不一,因此在2015年9月时提出「欧洲*作无人机共同规范草案」(Proposal to Create Common Rules for Operating Drones in Europe),草案包含33个子草案,并将无人机区分成「开放/低风险」(Open/Low Risk)、「特定/中风险」(Specific/Medium Risk)与「许可/较高风险」(Certified/Higher Risk)3个等级。「开放」等级之无人机须在*控者视线内飞行且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域飞行,高度(不得超过150公尺)与重量(低于25公斤)均有所限制。同时,此草案也特别重视隐私、、资料、保险及责任承担等相关议题。

  间接业者兴起

观察目前业者进军无人机专利之态势,除原本与无人机產业直接相关之业者(如整机销售业者大疆创新、Parrot等)积极抢攻无人机专利外,亚马逊、Google与小米等间接与无人机產业相关之业者,也开始为其旗下无人机计画或產品布局相关专利。在无人机专利布局之高度竞争下,有一值得关注之发展动态是:目前本业和无人机没有交集之业者(如Twitter与迪士尼等)也看准无人机市场,开始抢进无人机专利,希冀藉由提前布局无人机专利之方式,扩增其公司经营模式并公司营运效能。

目前无人机相关商业模式多半集中在关键零组件提供、整机销售、软体支援与各垂直行业之应用等;随全球近年来兴起无人机风潮,新创公司也看准无人机市场,纷纷投入抢搭庞大无人机商机。着名群眾募资平台AngelList上目前已有376家无人机新创公司,而此些无人机新创公司也逐渐开创出多类型创新商业模式。此外,保险业者也发觉到无人机商机,进而开始提供无人机相关保险服务,以此抢进无人机市场行列。

举例来说,Drone Racing League、Aerial Sports League与D1无人机天空竞技场等举办有如F1赛事般之无人机竞赛活动,以门票、活动赞助、相关商品贩售方式等开创出无人机崭新营收模式。

类似Airbnb共享经济之UAVbnb及平台媒合也是另两项利用无人机所发展出来之创新商业模式,其中代表业者包括有:飞盟网、Droners.io以及DroneBase等。以秉持共享经济理念之飞盟网为例,其以「人人拥有无人机,无须购买,呼之即来,如你所想,为你所用」做为公司经营愿景,进而搭建起消费用无人机租借与无人机服务媒合之平台,将閒置之消费用无人机与需求民眾串接起来。此外,平台亦协助有空閒时间之无人机*控者(亦即「飞手」),使其能将无人机*控教学或飞行服务提供给有需求之民眾,以此目前无人机所衍生出之公共飞安问题。

除飞盟网外,有鑑于目前许多民眾希望使用无人机镜头捕捉美好瞬间或记录唯美场景,但因为考量设备购买成本且*作无人机有所难度,因此航拍对一般民眾而言,仍是设有一定之门槛。

  相关教育、保险相继发展

由于无人机航拍供需媒合平台兴起、行业别对无人机商用需求大增,以及无人机法规对*控者设有认证门槛等原因,未来拥有无人机相关技能或知识者,将势必成为市场上炙手可热之人才。有鑑于对民用无人机人才之高度需求与持证飞行时代开始来临,不少机构如学校、民间企业等,也纷纷投入开设无人机相关培训课程之行列,以此抢占无人机商机。

无人机之崛起,虽让民眾获得航拍或飞行之新型态娱乐体验,同时也为各垂直行业之营运带来高度效益,然而随着如人身伤害事件、误飞禁区及侵犯隐私等负面新闻层出不穷,甚国安单位也忧虑起无人机恐危及治安(如恐怖分子使用无人机发动攻击)等。因此,市场上有业者开始逆向思考,不再聚焦使用无人机来获利,而是改採研发反制无人机解决方案来为自身开创崭新营收来源,其中相关业者包括:Blighter、DroneShied、Dedrone、OpenWorks Engineering等。

另一方面,随商用与消费用无人机市场快速崛起,诸多负面问题与需关注议题(如人身伤害事件、误飞禁区之干扰事件、财產损失、机身损坏、整机失窃等)也开始衍生出;儘管无人机相关保险尚未受到大量关注,但已有业者抢攻无人机保险市场,使得无人机专门保险已处于萌芽阶段。

  我国法规制订速度落后

目前主要之无人机法规虽未臻完善,然相关规范已陆陆续续出炉,其中法规松绑或新法发布之情况,相较于以往保守态度,*已往前迈向一大步。反观我国部分,国内目前仍无无人机相关专法,法规制订速度*较其他缓慢许多。未来我国在制订无人机规范时,是否一味地复制国外法规、能否兼顾產业发展与社会现况,以及频谱与飞安等议题是否纳入考量等,应是產业后续可持续观察之。

我国无人机相关业者在国内无人机专法尚未明朗之情况下,或许可参考国外无人机领导厂商DJI、Parrot、3DRobotics与GoPro成立无人机制造商联盟(Drone Manufacturers Alliance)之作法,透过合纵连横方式共同为无人机法规制订发声,亦或者在政策拟定上向相关主管单位进行游说,甚是提交无人机法规之增修建议给予主责单位,以此让国内无人机產业持续扩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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