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

2016年12月26日 来源:天云聚合B2C2B--亚洲最大、最安全的网上交易平台  浏览 1062 次 评论(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18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规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建立企业落实生产主体责任的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建立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实行重大风险“一票否决”。

意见提出,将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取消企业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改革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和生产标准制定发布机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

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财产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和公共。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工作,现就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事故为,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我国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贯彻以人民为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生产难题,推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严格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为前提,把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全社会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生产事故总量*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生产整体水平与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文明素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生产基础。

二、健全落实生产责任制

(四)明确地方党委和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要始终把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产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生产重大问题。加强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要把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生产专项规划,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科技创新,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准入标准,指导管控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管业务必须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生产管理责任,要将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党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发展。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任,要严格履行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生产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与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生产考核指标,加大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要对同级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实施严格的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监管监察体制

(九)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十)改革行业领域监管监察体制。依托煤矿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监管监察,优化监察机构布局,将煤矿监察机构负责的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移交给地方承担。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监管责任,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监管空白。完善海洋石油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

(十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要将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监管力量,充实市、县两级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二)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及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作性。制定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加快制定修订生产法配套法规。加强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规程。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生产突出问题。

(十四)完善标准体系。加快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先进标准。国务院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生产强制性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十五)严格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财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建立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制定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建立完善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统一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加强风险管控。地方各级要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为前提,实行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新业态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行业、区域、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管理、*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城市运行保障。定期排查区域内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保障体系,推进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配置标准,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四)加强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搬迁工程。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生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跨海大桥、海底隧道、铁路浮桥、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民生工程及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六)完善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强化审计监督。加强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完善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企业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七)建立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科技计划,统筹支持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加强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八)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生产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购买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生产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完善注册工程师制度。改革完善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三十)健全宣传教育体系。将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教育体系。把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生产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出台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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