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风、瓦斯防治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通风系统不稳定、无风微风作业、使用风帘、风帐等不可靠通风设施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2.矿井反风系统及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每年按规定开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工作面反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
3.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大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5立方米/分钟、3立方米/分钟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4.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认真落实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防突技术能力不足、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指标不达标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5.瓦斯超限必须停产停工撤人,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二、大冒顶灾害防治
6.榆林等地区存在悬顶矿井,必须查清悬顶范围,开展大冒顶危险评估,建立与市县联网的矿压监测系统。市、县建立大面积悬顶灾害预警巡查队伍。大面积悬顶情况不清、防治措施不落实、危险因素未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7.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壁开采,支护可靠,不得采用淘汰或落后的采煤和不可靠支护方式。否则,一律停产整改。
8.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条带开采的煤矿,设计中条带煤柱尺寸必须经专家论证,并严格按设计留足留够。煤柱留设尺寸小于设计尺寸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
三、水害防治
9.矿井必须查清煤层上覆岩层水(包括洛河砂岩水、古河床水、松散层潜水等)、承压水、老空水、火烧区水、沙层潜水等情况,对水害进行论证,落实预防措施。水害情况不清、危险因素未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10.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专用设备,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探放水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11.严禁小型煤矿承压开采。大中型矿井承压开采,必须经勘探、论证,并按规定报批,未经勘探、论证、审批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
12.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及设施必须完善,能力满足要求,每年进行联排试验。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或水害异常情况,一律停产停工、撤出人员;县管煤矿遇暴雨、洪灾等极端天气时必须撤出井下人员。
四、冲击地压防治
13.煤层埋深超过400米的矿井,必须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否则,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14.冲击地压矿井应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防冲工作,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建立防冲机构,合理生产布局,控制开采强度,建立冲击地压监测系统,强化职工防冲知识培训。防冲机构不健全、防冲措施不落实和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15.矿井冲击危险区域必须按规定进行防冲预测和防冲效果检验。防冲效果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不达标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五、火灾防治
16.自燃、易自燃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井下出现火情或一氧化碳超限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17.井下严禁使用木支护及非阻燃的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对原用木支护未采取防火阻燃处理和使用非阻燃材料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18.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有效使用。否则,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19.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作业。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焊接作业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制定技术措施,报矿长审批。否则,严禁电焊、气焊、喷灯焊作业。
20.矿井要严格落实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制度。入井人员不携带、不会使用自救器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六、运输管理
21.矿井运人装置和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和检验。否则,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22.罐笼、人车、无轨胶轮车等运人装置必须完好,保护设施齐全可靠,不得超员超速运行。否则,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七、在建矿井管理
23.建设单位管理机构、人员按规定配备,主体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对承建工程管理责任落实,落实双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否则,一律停建整改。
24.立井施工吊盘、罐笼、绞车、稳车、管线等设备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固定牢靠,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检验。否则,一律停建整改。
25.建设矿井(包括整合、技改、机改矿井)必须严格按批准设计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严禁在改造区域内组织生产。否则,一律停建整改。
26.资源整合矿井开工建设前,必须关闭全部不再利用的系统、井巷。未关闭到位的矿井,一律停建整改。
八、其它
27.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组织落实管辖煤矿向县级承诺超层越界开采自行关闭制度。超层越界开采、开采保安煤柱、以建设为名长期非法违法生产的矿井要依法关闭。
28.煤矿必须在批准的煤层及范围内开采;民营煤矿水平、采区设计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报煤炭管理、煤矿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一律停产停工整改。
29.国发〔2016〕7号文件明确属淘汰和有序退出范围的矿井,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要强行关闭淘汰;60万吨/年以下非机采矿井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关闭退出。不在明确淘汰和有序退出范围的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停产整顿不少于6个月;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个月。
30.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或2年内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矿井,取消矿长任职资格。
陕西省煤炭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煤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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