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考核与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考核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等36个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监管情况、质量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按程序报送农业部。
(二)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按照20%的比例确定抽查城市,并组成若干工作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7月底前由农业部向国务院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农业部向各省(区、市)人民反馈,并抄送中央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城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被考核城市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城市,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农业部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省(区)人民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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